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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文明确租赁住房空气质量主体责任
杭州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从多个方面改善住房租赁消费环境,其中明确从业企业要确保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切实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任。意见将于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意见明确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状况要求和违约责任应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加强租赁住房室内空气检测,推荐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确保相关检测结果权威可信。同时要求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转办交办核查等,加强对从业企业的日常监管。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准入门槛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意见规定在杭州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从业企业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同时,通过推动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更新相关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从业企业要对所发布房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各级公安部门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房”信息共享利用,做到“人”“房”信息互相衔接。
根据意见,杭州将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进行处理。探索建立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星级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管理,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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